2023-11-07 18:02:49? 作者: 來源:慈善公益報 責任編輯: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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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崇州4歲女童被狗咬傷,家屬為其發(fā)起眾籌事件再度引發(fā)輿論關注。此次輿情集中于兩點:一是針對眾籌約200萬元善款。按籌款平臺規(guī)定,單次求助金額超過50萬元時,應提交具有相關資質的醫(yī)療機構書面證明。但此次院方并未出具費用證明。眾籌平臺輕松籌對此解釋道,考慮到當時傷童情況危急,家屬和醫(yī)院溝通后自己預估了200萬元的金額。二是有網友質疑平臺利用熱度事件籌款是否合規(guī),并擔心最終未用的善款是否能真正返還到捐助者手中。 受傷女童代理律師日前表示,對于募捐款的使用,籌款平臺承諾只用于孩子治療,任何人無權挪作他用,若有剩余將全部捐出?!安淮嬖谀弥杩钣质盏骄揞~賠償的情況,法律不允許?!贝砺蓭熣f。 輕松籌強調,所籌善款會直接轉至醫(yī)院,絕不會打入家屬個人賬戶。據最新消息,輕松籌稱經與籌款發(fā)起人溝通,將對未使用的善款全額原路退回。輿情方漸平復。 該事件再次凸顯了網絡慈善領域個人求助部分所面臨的現實難題,尤其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后的慈善法修正草案正式公開征求意見之時。慈善法修正草案對現行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就包括“規(guī)范個人求助行為和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管理”。可以說,此事件的出現也為進一步普及慈善法、規(guī)范網絡個人求助行為及相關平臺管理作了一個很好的注腳。 自2016年3月慈善法施行以來,已歷經7年。其間中國社會的巨大變化尤其是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fā)展使得網絡行為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無孔不入地對社會生活實現了變革與重構。作為慈善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網絡個人求助始終是飽受爭議的一項內容。2019年11月,全國首例因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引發(fā)的糾紛案在北京朝陽法院宣判,籌款發(fā)起人莫先生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違反約定用途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所籌款項并支付相應利息。由于當時相關法律規(guī)范尚處空白狀態(tài),網絡平臺、發(fā)起人、籌款人、捐贈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承擔均無明確規(guī)定,加之求助人信息披露的范圍不清、標準不明、責任不實,籌募款項的流向和使用亦不公開、不透明、不規(guī)范等,均為相關行業(yè)健康發(fā)展帶來諸多問題和隱患。包括此前出現的“王鳳雅事件”“羅一笑事件”等,不論是信息不實、有意欺瞞還是非法牟利,都會讓公眾質疑、愛心受挫,讓慈善事業(yè)蒙污。 針對近年來個人求助活動增多、平臺規(guī)?;l(fā)展以及糾紛時常出現等新情況,早在2016年,民政部就曾會同有關部門出臺《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guī)定“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網絡服務提供者等發(fā)布求助信息時,網絡服務提供者等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fā)布個人負責”。 2020年10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zhí)法檢查組在《關于檢查慈善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提出,要“明確個人求助的條件和義務,加強平臺責任、審查甄別、信息公開、風險提示和責任追溯?!贝撕螅绾我?guī)范個人求助行為以及為個人求助提供服務的平臺如何實現有效監(jiān)管被提上議事日程,也成為慈善法修法工作中備受關注的關鍵問題。 對此,慈善法修正草案附則中專門新增了關于個人求助和個人求助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規(guī)定。明確指出“個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fā)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fā)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應當承擔信息查驗義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華慈善總會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鄭功成表示:“修正草案將個人求助行為和提供個人求助的平臺納入慈善法規(guī)范,授權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這是對現實情形的尊重,也是對基于惻隱之心救急難、幫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為的立法認可,填補了立法空白?!?/p> 鄭功成認為:現實中類似于水滴籌、輕松籌等平臺開通的個人大病求助通道每年籌集的善款逾百億元,但過去一直不被認為是慈善活動,法律留下了空白。修正草案的規(guī)定有利于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民間行善行為規(guī)范發(fā)展。 浙江工業(yè)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德健認為,“修正草案中提到‘具體管理辦法’即采用授權立法的方式,由有關中央部委另行制定?!薄跋嚓P部門規(guī)章可能會進一步對個人求助平臺的準入標準,以及平臺在履行查驗義務之外管理、使用、分配善款的具體流程等事項進行更為細致的規(guī)定。” 作為一名醫(yī)療工作者,全國人大代表胡小青身處一線,注意到了互聯網眾籌平臺在發(fā)揮巨大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出現了諸多亂象。對此,胡小青建議盡快實施個人求助網絡平臺的準入和退出行政許可,健全相應的規(guī)范管理制度和獎懲制度。如建立民政、公安、醫(yī)院、金融、網絡等部門共同協調審核機制,向社會求助的病例信息可由醫(yī)院方參與審核,求助人的家庭情況(經濟狀況)由公安、金融部門等參與審核等。 胡小青進一步建議,將網絡個人求助信息真實性狀況納入社會誠信記錄,在法律上明確互聯網個人求助者誠信義務,嚴懲詐騙行為,增加救助平臺公信力。 |